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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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农(动监)罚〔2019〕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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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事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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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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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依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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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七十七条第(一)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兴办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和隔离场所,动物屠宰加工场所,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,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;”和参照《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试行)》(动物卫生监督)第四条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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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类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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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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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名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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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雄伟家禽经营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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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类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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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及非法人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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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代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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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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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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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结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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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(4000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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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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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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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金额(万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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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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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依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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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七十七条第(一)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兴办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和隔离场所,动物屠宰加工场所,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,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;”和参照《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试行)》(动物卫生监督)第四条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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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决定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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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7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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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机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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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农业农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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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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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4520000702657X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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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来源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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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农业农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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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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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4520000702657X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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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有效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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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7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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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截止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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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07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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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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